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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九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起实施,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