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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语言文学类、新闻学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免考课程申请毕业者,须参加相应专业不少于4门自学考试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方能申请自学考试相应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的肄业生、退学生,已学完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免考自学考试同层次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但必须参加不少于7门自学考试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1.外省转入的专科考生,须参加我省不少于5门课程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
2.外省转入的本科考生,须参加我省不少于4门课程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七条 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考试机构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考试机构初审后,报省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意见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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