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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要加强招生改革的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了解招生政策,严禁各招生学校擅自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严禁招生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在报纸、电视、校园网上刊登、播放招生广告,杜绝虚假宣传。
(四)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
要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的各项规定要求,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要正确指导考生选报普通高中志愿,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不得以志愿填报不符合学校的要求阻止学生在校学习,不准在报名期间扣留学生报名所需材料。普通高中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班额(56人)编班;严禁用非正当形式、不切实际的许诺乱拉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
对违犯招生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坚决予以严肃处理。违规录取的新生不予以注册学籍。
(五)规范初中学籍管理
切实做好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整理、核对,按时上报注册工作。
(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考务管理
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为考生和家长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在报名、艺体测试、组织考试、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严肃考风考纪,提高工作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