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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招生信息网 www.sd-zs.net 2008-7-13 22:28:17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基函(2008)24号

各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高考补习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复读班)管理工作,维护普通高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班)的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遵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全面、主动发展。

二、高考补习学校(班)节假日安排、学期内作息时间与普通高中同样要求,即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早于6:30。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大休。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严格控制双休日及晚自习值班教师数量。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2号)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

三、高考补习学校(班)要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广大教师要遵章守纪,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四、高考补习学校(班)要认真执行我省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有关要求,严禁进行违规招生宣传,严格控制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宣传或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严禁到批准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外招收学生,严禁利用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发放奖金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吸引、抢拉往届生复读;严禁乱收费。

五、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等举办的高考补习学校,不得使用公办普通高中正常教育资源,不得抽调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到高考补习学校授课或辅导。现有公办普通高中骨干教师不得调入高考补习学校,非骨干普通高中教师进入高考补习学校任教,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六、要落实对高考补习学校(班)的监管责任。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对复读生登记造册,加强管理。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对违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市教育局要在7月31日前将本地高考补习学校及举办复读班的民办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名单,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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