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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领导 各级招生部门和有关院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公安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招生任务。 负责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附 件:
1.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 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3. 公安院校2006年山东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表(略)4. 山东省公安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军检时间安排表5.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表 6. 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面试合格考生花名册(样式) 7. 公安院校招生考生政审表